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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对要求就业和从事劳务的城镇失业人员、失业职工、下岗职工、离退休人员、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其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求职登记,并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。
二、对需用劳动力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“三资”企业、乡镇企业、私营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进行用人调查和登记;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保姆、家庭教师、家庭护理、钟点工和第二职业的各类服务人员。
三、为招用劳动力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,协助制定招用简章,开办劳动力市场,组织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洽谈,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并办理有关手续,指导用人单位、求职者双方按《劳动法》和国家有关政策、规定签订劳动合同,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。
四、为各类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,并推荐用人单位。
五、为常驻我市的城镇职工,因企业破产、辞职、辞退、自谋职业者及其他原因而失业或到私营、乡镇企业从业的人员;大中专、技校毕业生未落实用人单位的人员;不具备档案管理能力的单位;委托管理档案并代缴养老保险金,并对不具备劳动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提供劳动人事代理服务。
六、为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办理《山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》,并为外出农村劳动力办理《山东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》。负责对全市农村劳动力的管理和农村劳动力管理费的收取工作。
七、对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介刊播招用广告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发布。
八、负责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。用人单位招用职工,首先招用经过职业技术培训、专业对口的人员和失业下岗职工。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、高中毕业生,以及农村中准备向非农业转移或进城务工的青年进行失业登记,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和上岗前培训,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后,获得《
劳动预备制培训结业证》《就业培训结业证》和《工人技术等级证》后,准予介绍就业
九、组织劳务输入、输出以及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务合作。
九九年十月一日 |